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8]749号          1998-12-09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法规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赣北培训学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1998]224号)收悉。关于培训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赣北培训学校虽然提供了教育劳务,但没有资格给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务例》第六条第(四)款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法规: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赣北培训学校只提供教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法规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