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2007]99号 2007.7.16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2]9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12年12月28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和发展,加速铁路政企**,促进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的企业(名单请见附件)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含广州铁路( 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的维修、修理、物业管理、工程施工等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自2007 年1 月1 日起至2010年12 月31 日免征营业税。对上述单位自2007 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二、目前尚未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经铁道部或各铁路局批准进行改制后,对其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上述服务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自其改制之日起至2010 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免税企业名单另行公布。
三、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免税收入,未单独核算免税收入或核算不准确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