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8]262号       1998-04-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34号),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具体法规到1997年底执行期限已满,现将1998年及以后年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统一法规如下:

一、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分公司、机场,除本通知第二条的法规外,1998年由民航总局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1年。从1999年起,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机场缴税办法另行法规。

二、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按大型企业集团的法规另行明确。

三、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民航总局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