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6]6号 2006-0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6年海关商品编码进行了调整。为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现就下列商品新的海关商品代码和适用出口退税率通知如下:(点击右侧下载)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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