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5]565号        2005-06-03

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关于提取2004年度管理费用的请示》(中水总财〔2004〕189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455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

(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公司

150

山东省烟台市

2

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

1600

浙江省舟山市

3

中国水产湛江海洋渔业公司

115

广东省湛江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