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4〕73号        2004-0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促进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规定,我们组织修订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