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05号        2008-8-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附件: 下  载: zip 文件

 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率 

小汽车:  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