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五)依据本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与财政部签订的协议,使用项目贷(赠)款资金并承担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六)配合财政部和世界银行对子项目的考察、评估、执行检查、监督以及总结评价等各项工作;
  (七)执行本项目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成立子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子项目的日常实施管理。
  子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配备合格的采购人员和具备英文工作能力的财务人员。
  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将子项目管理办公室的人员名单、职责分工、联系方式及工作程序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子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子项目建议书审查、汇总和编制子项目的年度执行计划、中期调整计划和子项目进度报告;
  (二)负责子项目的计划执行;
  (三)接受财政部和世界银行对子项目的考察、评估、执行检查、监督以及总结评价等各项工作;
  (四)建立、管理及保存与子项目有关的所有业务档案,包括但并不限于财务档案、采购文件等;
  (五)保持与子项目成果确认人的日常沟通,组织和参加子项目的成果鉴定和验收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受财政部委托管理本项目的专用账户及账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提款报账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提款报账申请办理支付手续;
  (二)根据各中央子项目执行单位和相关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季度提款预算表,向世界银行报送项目季度用款计划;
  (三)根据贷款协议、转贷协议以及各子项目执行单位的提款情况,及时核实债务状况;
  (四)配合财政部国际司组织实施相关的项目培训、项目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分类
  第九条 本项目的资金包括中央预算统还资金、自还资金和赠款资金,分别提供给不同的子项目执行单位。
  根据前款规定的资金类别,子项目分为:全部使用中央预算统还资金的子项目(A类)、全部使用赠款资金的子项目(B类)、一半使用赠款资金、一半使用自还资金的子项目(C类)、全部使用自还资金的子项目(D类)。
  各子项目执行单位在申请子项目时应当明确所申请的子项目类别。

  第十条 中央预算统还资金是指向与中央财政有直接预算关系并且没有还款能力的中央部门或者机构提供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债务并负责统一归还的贷款资金。
  中央预算统还资金的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