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四)及时总结经验,定期报告情况。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展此项工作的各城市每季度初10日前要向总局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首次报告材料中应附送本地区工作方案。(报告内容提纲见附件2)

    附 件:
    1.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工作流程图(略)
    2.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工作情况的报告提纲(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