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的办税服务厅,应开设专门受理申报补税的窗口,对申报补税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四)具备信息化手段的税务机关,要根据办法的规定精神抓紧制定业务需求,调整和完善接受纳税申报的征管软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保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顺利申报。
(五)申报期结束后,各地税务机关要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自行申报资料建立档案,汇总、比对、分析,实施动态管理。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迅速贯彻通知精神,采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