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3]92号 2003-7-1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