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各级地方税务局施行本办法的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会商同级财政机关解决举报奖励基金来源后分别确定。

  附件1: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2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格式)

  (××)税举奖第××号

×××:

  你(单位)××年×月×日举报××××违法行为的线索情况,我们依法进行了查处。根据你(单位)举报的贡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决定颁发举报奖金人民币××元。请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来我中心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感谢你(单位)对税务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支持。

  领奖地址:
  联系电话: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章)
  ××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