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四、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是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重要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要建立健全制定、公布和调整机制,做到制度完备、范围明确、操作规范、方法科学,确保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公开、公正、公平进行。要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社会公示制度。采购清单和调整方案正式公布前,要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指定的媒体上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确实不具备条件的产品,不列入采购清单。建立举报制度、奖惩制度,明确举报方式、受理机构和奖惩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和任务,确保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贯彻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共同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要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数据统计工作,及时掌握采购工作进展情况。要加强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多方听取意见,及时发现问题,研究提出对策。要督促进入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产品范围的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检验等要求,确保节能等性能和质量持续稳定。质检总局要加强对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的监管,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提高认证质量和水平。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和相关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认证和检测工作,并对纳入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清单的节能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生产企业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及时报告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采购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按强制采购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的单位,财政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财政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拨付采购资金;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财政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