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5]746号 2005-07-28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云国税发〔2005〕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从2005年起,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名称
地址
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2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路392号
3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昌路证券营业部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南路554号
4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路证券营业部
云南省昆明市永安路8号
5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屏街证券营业部
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4号
6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春城路营业部
云南省昆明市春城168号
7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年路营业部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4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