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5]746号         2005-07-28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云国税发〔2005〕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从2005年起,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名称

地址

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2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路392号

3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昌路证券营业部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南路554号

4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路证券营业部

云南省昆明市永安路8号

5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屏街证券营业部

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4号

6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春城路营业部

云南省昆明市春城168号

7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年路营业部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4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