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5]747号 2005-07-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青海和西藏):
为了调查采集卷烟价格信息方面存在的问题,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我们对全国53户卷烟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起至2005年4月30日止生产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内、外包装式样、实物、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零售价格进行了烟标、实物、价格采集。通过采集,我们发现一些地区在贯彻执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以下简称5号令)中存在下列问题:
一是新牌号卷烟投放市场后,生产企业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试销期满后套用其他牌号卷烟的计税价格;
二是卷烟包装规格发生了改变,生产企业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仍延用原规格卷烟的计税价格;
三是企业兼并、重组开发的新品牌延用被兼并企业已停产牌号的计税价格;
四是由于缺少卷烟实物对照,企业利用包装物近似的文字描述套用计税价格;
五是5号令规定的1年新产品试销期过长,一些企业充分利用1年内计税价格由企业自定的权力不断推陈出新,逃避税务机关核定税基。
究其原因,既有烟草行业自身管理方面的问题,也有主管税务机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还有征纳双方对政策理解不够透彻的问题,同时政策本身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针对当前存在问题,请各地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
一、自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5号令要求的数量及标准选择零售单位?对零售单位有什么监督制约措施?请根据最新情况填写《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单位名录》(附件1)。
(二)是否按照5号令要求的采集地点、采集标准和采集期间和采集程序上报零售价格信息?卷烟专销地国家税务局是否都按照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要求采集零售价格信息。
(三)对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管理的情况。
1.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后,生产企业如果没有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是否采取了对应措施来掌握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情况?采取了何种措施?收到了什么效果?
2.本地区是否存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试销期已满一年但没有及时申请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情况?什么原因?
3.请落实本地区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试销期未满一年的卷烟的具体情况,并填写《试销期卷烟情况调查表》(附件2)。
二、报送时间及方式
各单位应于2005年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自查情况报告及本通知附件1、附件2。
附件:
1.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单位名录
2.试销期卷烟情况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