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4]197号                 2004-12-14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5]90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15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0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