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5]801号 2005-08-1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132号)收悉,批复如下:
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扬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热、电及相关产品,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