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
同时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的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8]172号 1998-03-31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此通知于2006年4月30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有的地区反映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同时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的,其税收处理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级税务机关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凡是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纳税义务人又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规定执行,对纳税义务人不再追缴税款,也不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