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根据《工会法》、全总、财政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应由行政列支:
1.基层工会办公用房、文艺、体育、教育和服务等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及其维修、水、电、取暖等费用。
2.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3.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
4.基层工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工资及差旅费。
5.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需的奖励费用。       
6.企业光荣榜制作的设备材料费。
7.企业车间、科室、班组订阅的报刊费。
8.企业行政主办由工会进行管理的广播站、人员、设备等费用。
9.由行政方面或委托工会布置的庆祝“五一”节、国庆节及其他重大节日所需的宣传活动费。
10.行政方面委托工会举办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等方面的会议费和奖励费。
11.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的费用以及劳动保护宣传教育费。
12.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的各项费用。
13.由工会管理的企业职工困难补助费。
14.基层单位行政办学的职工教育费。
15.工会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差旅费、宿营费、伙食补助。
16.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活动的费用。 工会与行政有关费用划分的规定(摘录)见附件。

四、附 则
1.各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和自管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补充规定。
2.基层工会可根据本办法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3.本办法自1999年1月起执行,全国总工会工发财字[1981]136号文印发的《关于基层工会经费使用原则、开支范围试行规定(草案)》等自行废止。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
199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