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沂等矿务局所属三处煤矿资源税税额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846号             2002-9-24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临沂、肥城矿务局所属煤矿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执行标准的请示》(鲁地税发[2002]75号)收悉。鉴于临沂矿务局、肥城矿务局新建的新绎、古城和梁宝寺等三处煤矿处于兖州矿务局开采区域,其资源状况、开采和交通运输条件与兖州矿务局大致相当,根据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立法精神和公平税负的原则,经总局研究,自2002年7月1日起,批准将临沂矿务局、肥城矿务局所属上述三处煤矿的资源税单位税额核定为每吨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