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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全文废止]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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