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从下列人员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实施重点管理: (一)收入较高者。 (二)知名度较高者。 (三)收入来源渠道较多者。 (四)收入项目较多者。 (五)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 (六)对税收征管影响较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