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六、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后续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4号
实施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

政策解读—— 三部门就延续并完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下岗失业税收政策发布梳理——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财综[2002]72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国税发[2002]137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银发[2002]394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财税[2002]208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05]186号
财税[2005]186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6]7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
穗地税发[2009]135号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财税[2010]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0]8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最新政策——
财税[2014]39号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2号 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