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 财税法规 / 1998年财税法规 /
- 国税函[1998]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企业所属机构全称及座落地点;
3.企业所属机构在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期间发生的已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及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按月列明);
4.企业所属机构在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期间接受企业或企业的其他所属机构移送的货物的数量,发出的货物的数量,发出货物中属于企业所属机构本身销售的数量,库存数量(各项数量均分月列明);
5.证明开具单位即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全称及签章;
6.证明开具日期。
(六)已纳税证明应按本通知所附统一样式(规格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自定)打印开具。
该证明应由开具机关留底备查,接受机关留存备查。
附件:《企业所属机构已纳增值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