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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8]6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8]6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
全文废止
]
国税函〔1998〕669号
1998-11-12
税屋提示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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