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财税明电[2004]3号            2004-0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对出口焦碳、炼焦煤停止出口退税。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从2004年5月24日起,对出口商品代码为27040010的焦炭及半焦炭出口商品代码为27011210的炼焦煤,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

2、2004年5月24日以后,出口上述代码的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各地财税部门务必在2004年5月24日之前将本通知内容告知相关企业。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