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2]137号 2002.11.4
财综[2002]72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转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