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1]943号          2001-1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工作中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财会[2001]61号文件于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20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1年11月29日              财会[2001]6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会计核算,提高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务所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为实现原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向《企业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我们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请事务所遵照执行。律师事务所可参照执行。事务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本规定后,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务所应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范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记录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事务所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一)增设“2333职业风险基金”科目

“职业风险基金”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时,借记“管理费用-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事务所依法赔偿时,借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赔偿时,其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职业责任保险费”明细科目

“管理费用-职业责任保险费”科目核算事务所为抵御风险、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利益而支付的各种保险费。事务所支付职业责任保险费时,借记“管理费用-职业责任保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业务协作费”明细科目

“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科目核算事务所之间进行业务协作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事务所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与其他事务所进行业务协作而需支付给其他事务所的费用。事务所应按应收取的服务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其他事务所的业务协作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事务所支付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事务所收到其他事务所支付的业务协作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