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2]44号 2002.3.25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5]90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15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6号),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凭有关登记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进口化肥税号如下:
序号 税号 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名称
1 28342110 硝酸钾
2 31042090 氯化钾
3 31043000 硫酸钾
4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5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