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本通知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贯彻本通知有关政策,依法办理退税,切实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同时要密切配合商务、海关、外汇及企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出口工作。
七、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附件:
1.保留17%退税率的产品目录
2.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的产品目录
3.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4.退税率调整为8%的产品目录
5.退税率调整为5%的产品目录
6.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备案表
附件1 保留17%退税率的产品目录
海关税号
商品名称
备注
8901-8902、8904、8905-8906、8907
船舶
所列税号中现行退税率为17%的保留,退税率
为13%的按通知规定的调整为准
84082010-84089010
84089092-84089093
87012000-87079090
87161000-87169000
84099191-84099199
84099991-84099999
8708
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
同上
8456-8460、8462
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组合机床
8425-8430
84671100-84678900
84743100-84748090
84791021-84791090
起重及工程用机械、机械提升用装备、建筑、采矿用机械
同上
851730-85175029
程控电话、电报交换机、光通讯设备
9018-9020、
90221200-90221400
90222100
医疗仪器及器械
8601-8606
铁道机车
84713000
重量≤10公斤的便携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8
航空航天器
8454-8455
金属冶炼设备
8534
印刷电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