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2]98号 2002-04-02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一定选择性)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鼓励银行逐步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配合《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实施,经商财政部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各银行应根据《指引》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各类贷款损失准备。
国内银行无法一次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制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及核销方案,采取分年平均或逐年递增(递减)的方式,分年逐步提足各类准备,但最晚不超过2005年。
各银行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分年计提及核销方案应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四月二日
相关政策——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9号)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