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2003]138号     2003-6-27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9]111号 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09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规定,对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按照国办通[1992]25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办学经费,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