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41号                                                     2000-1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化经济政策,对改革宣传文化管理体制和完善宣传文化机构内部经营机制,促进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和宣传文化设施建设,改善宣传文化机构的物质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动了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关于“继续实行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增加对重要新闻媒体和公益文化事业的投入”的精神,深化宣传文化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在“九五”结束后,要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及相关文件并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对现行的各项文化经济政策加以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中央和省级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和使用,继续按照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执行。

  二、对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出版物的出版社不得享受此项政策。
  (一)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三)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四)新华通讯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五)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六)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七)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三、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四、继续实施下列发展电影事业的五项经济政策。
  (一)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电影行业的宏观调控。
  (三)从电视广告纯收入中提取3%建立“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电影精品摄制。
  (四)从进口影片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电影制片、译制。
  (五)特别重点影片的创作生产,可个案报批财政补贴。

  五、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行入库数列支出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要继续在预算中安排部分专项经费,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二)适当增加“万里边境文化长廊”补助经费。在民族事业费和边境建设费中安排一定数量扶持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发展文化事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也应逐步增加对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文化事业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