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2]168号 2002-12-04
提示——依据财税[2014]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现就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葛洲坝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