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五、取消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应当提交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取消上述审批后,凡符合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必须同时报送以下证明资料:
  (一)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年度该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有效证书;
  (二)审核确认机关出具其出口产品产值超过当年产值70%的证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企业当年产值及出口产值进行严格认定,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加强协调,统一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