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下面介绍一下净价交易。这是整个36号公告的基础,只要理解好了净价交易,也就理解36号公告的规定了。下面正儿八经抄两段书: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1]12号):净价交易是指在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在净价交易条件下,由于国债交易价格不含有应计利息,其价格形成及变动能够更加准确地体现国债的内在价值、供求关系及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8号):行净价交易后,国债的结算价格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债价格(可清晰反映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另一部分是应计国债利息(可真实反映投资者的国债利息收入)。

这两段规定说的核心内容,国债价格和国债应计利息是**的。也就是说,在净价交易机制下,只要一提到国债的交易价、买入价、卖出价、报价什么的,全部都是仅指国债价格,不包含应计利息。包含应计利息的叫什么价,实际就是以前的全价,48号文用词用得好啊,叫结算价格,这样就和以前的区别开来了。

顺便一说,有的总说财税[2002]48号已经作废了,可能是我孤陋寡闻,没见过财政部正式公布其废止或失效的文件,有些地方废止过地方转发文的情况是有的,但至少到今天为止,在MOF和SAT的法规库里,这份文件还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