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修改]
国税发〔1998〕49号 1998-04-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本法规第六条第四款中“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十九条中“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地方税务局资税证字NO.)”修改为“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税务局资税证字NO.)”;将“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地方税务局资税证字NO.)”修改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税务局资税证字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