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全文废止]
 
2003-10-15                        
建标[2003]206号

税屋提示——依据建标[2013]4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本法规自2013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在总结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项目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费用项目组成》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费用项目组成》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项目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为适应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措施费可根据专业和地区的情况自行补充。
  (三)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
  (四) 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根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在规费中列出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五)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二、为了指导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费用项目组成》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统一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费用项目组成》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

  《费用项目组成》在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附件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见附表)。
  一、直 接 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⑴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⑴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⑵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⑶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