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47号 1998-03-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
后续法规——
国税函[2005]7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地方政策——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关于广东电网公司执行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粤国税函[2006]18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贵州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黔国税函[2011]36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5]73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垦森工供电企业向农村居民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5]13号 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向城市居民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2]7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0]4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相关政策——
非农村电管站所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农村电网维护费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