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2.08.12              
国税函[2002]716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本法规自2010年1月1日起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区已征税甜菜粕出口退税的请示》(新国税发〔2002〕61号)收悉。经研究,对出口甜菜粕有关退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甜菜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产品,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对出口的甜菜粕准予按1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