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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发[2003]70号 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六、取消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扣除审批权的后续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8号)规定,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必须实行专项审批的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税前扣除。
取消审批权限后,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应统一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31条<最新文件: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第6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和检查。
七、取消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比例审批权的后续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税前扣除的奖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税前利润的8%,其中,不超过5%的,由省一级税务机关审批,超过5%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此项审批权限取消后,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税务机关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的有关规定和以下条件,加强评估和检查:
(一)税前利润不得低于1000万元、不良资产比例不得高于20%;
(二)奖金已实际发放;
(三)奖金扣除的最高比例没有超过税前利润的8%。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和条件的列支奖金,应作纳税调整。
城市信用社的奖金也可按照上述规定和条件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