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4-10-13              国税发[2004]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将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及时反馈给总局,以便于修改完善。

  附件:1.表证单书(HY01至HY17)
        2.流程图(一至八)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

     概 述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精神,规范全国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根据货物运输行业税收管理的特点,分为资格认定审验、发票管理、税款征收、数据采集传输四部分,包含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税收业务和县、市、省、总局四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业务由文书受理、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收管理四个岗位完成,县、市、省、总局四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和征管部门完成。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一人多岗或一岗多责。

       第一章 主管税务机关
         1.1资格认定、审验
       1.1.1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1.1.1.1受理
  “受理”工作由文书受理岗位完成
  一、对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发放《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五)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自有运输工具明细表及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
  (七)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八)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交纳税人;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三、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2日内(从受理之日计算,下同)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四、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

        1.1.1.2审核
  “审核”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收到文书受理岗位传递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其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上一年度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退回文书受理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