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四)当存货发生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4、因固定资产本身原因,使用将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六)当无形资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
3、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七)当投资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被投资单位已依法宣告破产;
2、被投资单位依法撤销;
3、被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等计划;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一)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六、关于企业改组
(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企业为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七、关于租赁的分类标准
(一)企业在对租赁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时,须正确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二)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标准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八、关于坏账准备的提取范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九、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十、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省级人民政府未规定标准的,由省一级国税局、地税局参照其他省份及有关部门标准协商确定。
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十一、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