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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一九九八年第2号关于
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发文字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8年第2号公告  发文日期:1998-07-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认为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22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自1998年7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纸(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税则号:48010000)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新闻纸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进口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1997年11月10日,鼓励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造纸有限公司、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岳阳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石砚造纸厂、齐齐哈尔造纸厂、鸭绿江造纸厂和福建南平造纸厂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了对来自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这九家企业有资格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12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立案,开始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本案调查期为1996年12月10日至1997年12月9日。

  1997年12月11日,外经贸部约见了加拿大、韩国和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工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同时通知了已知的出口商和申请人。1998年1月12日,外经贸部向出口国政府和已知的出口商及在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报名应诉的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有些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答卷。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给予申请公司延期。在答卷截止之日前,外经贸部共收到5家加拿大公司的答卷和1家韩国公司的答卷,未收到美国公司答卷。

  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上述的答卷进行了审查。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新闻纸产业损害调查小组,于1998年1月15日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答卷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回收。

  二、被诉产品和国内相似产品

  被诉的产品是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该产品主要以松木、冷杉、云杉、桉木为原料,以化学机械热磨浆法制浆抄纸;产品外观为每平方米重量45克、46克和48.8克,宽度为781毫米、787毫米、762毫米和1562毫米;白度60,平滑度30;按用途不同,分为卷筒纸和平板纸,主要供印刷报纸刊物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