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421号 2002-05-17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本法规自2009年2月2日起全文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本文第三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政策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2]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只是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主体发生变化(由原农村电管站改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但在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上与改制前未发生变化,因此,对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条款失效]
供电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相关政策——
财税字[1998]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非农村电管站所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农村电网维护费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
后续法规——
国税函[2009]5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地方政策——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关于广东电网公司执行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粤国税函[2006]18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贵州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黔国税函[2011]36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5]73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垦森工供电企业向农村居民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5]13号 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向城市居民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2]7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0]4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