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
六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署税[1998]380号 发文日期:1998-07-07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6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1998]6号,见附件一)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1998年7月9日对外公告(见附件二,公告稿附表同附件三)。
凡实行H883/EDI系统的海关,上述六种商品在1998年7月10日前签订合同并在年内进口的现场海关按“特案”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一: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6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附件二:公告(略)
附件三:附表(略)
附件一: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1998年7月1日 税委会[1998]6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7月10日起,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的暂定税率(具体商品及税率见附表),请于1998年7月10日前对外公告。对这六种商品,在1998年7月10日前(含1998年7月10日)签定的合同,进口时则按恢复后的税则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