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
六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署税[1998]380号  发文日期:1998-07-07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6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1998]6号,见附件一)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1998年7月9日对外公告(见附件二,公告稿附表同附件三)。
  凡实行H883/EDI系统的海关,上述六种商品在1998年7月10日前签订合同并在年内进口的现场海关按“特案”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一: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6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附件二:公告(略)
  附件三:附表(略)

附件一: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1998年7月1日 税委会[1998]6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7月10日起,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的暂定税率(具体商品及税率见附表),请于1998年7月10日前对外公告。对这六种商品,在1998年7月10日前(含1998年7月10日)签定的合同,进口时则按恢复后的税则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