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四)社会力量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收到资助资金和用途的书面证明;
  2.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计划;
  3.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资金收款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纳税人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