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停止执行。此前,按照财税[2001]161号文件规定应缴纳契税而尚未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契税征管工作的财政部门或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再追缴,已经缴纳的,不予退还。
相关政策——
财税[2004]126号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财税[2008]175号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6]844号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
国税发[2009]89号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
享受契税优惠注意范围和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