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中,“该纳税年度”是指“借款时的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不涉及12个月判定事项。

李国华点评——
笔者对此答疑持保留观点:得出“借款时的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不涉及12个月判定事项”的结论是应为没有考虑到国税发[2005]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该文地35条第四款明确说明:
(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该规定其实是对财税〔2003〕158号文“年度终了后不归还”的解释,即年度终了后不归还的借款是指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

所以限超过一年是我们判断是否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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