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第四条 以下纳税人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不同时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
 (二)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属代开票人,其“双定”税款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出包方、出租方以及挂靠方统一代征);

  1.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三)拥有运输工具的个人。

 第五条 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应提供或出示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六)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
 (八)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